我国私家侦探行业发展迅速的原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3-18 浏览量:次
我国私家侦探业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当时中国的很多制度都处于开始转型和变革的探索期。但是随后政府与法律界对其是否应该存在各持不同观点,尤其是1993年公安部的《通知》颁布之后,私家侦探的发展曾经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寒冬。但是如今私家侦探业不但在夹缝中顽强地存活了下来,而且发展势头迅猛,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很值得重视的。笔者认为这里边既有着一些与西方国家的相通点与一致性,也有着一些基于中国特殊国情所带来的特殊点。

1、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中的利益分化逐渐形成,相关的利益摩擦由此增多,公众的权利意识增强,由于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逐渐增多,对于调查服务的需求也相应的萌生。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常常苦于难从公检法机关获得对某些事项的调查服务,因此对民间的侦探(调查)机构势必产生需求,这种需求背后巨大的获利空间推动着民间调查机构的日益发展。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侵权调查、雇员行为调查、企业资信调查这些领域需求最大,我国也在很多的民事和商事领域的调查中有着很大的需求,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后,这种需求进一步爆发。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公安部禁止性的规定依然在有效期,但是对于私家侦探却没有办法完全禁止。资本天然具有逐利性,为了利益可以冒任何风险。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现和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很重要的,从立法的科学性来讲,法律应该是尊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规律的,如果与规律背道而驰那势必会发生我国目前私家侦探生存中的尴尬局面。
2、公力救济的不足。公力救济的不足、公权力机构没有提供很好的服务,是促使民众求助私家侦探的重要原因。求助私家侦探,往往可以减少办事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比如说在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很多企业都动用私家侦探而不是依赖国家机关。加上司法机关办事的透明度较差,也会导致有关当事人寻求私家侦探的帮助。这个问题与我国政治体制的现状、国家管理的方法和理念都有着深刻的关联,这种不足也促使我们反思国家是否应该垄断所有的管理权力,中国社会的治理是否应该保持目前这种全能国家的做法,是不是国家机关可以有所为又有所不为,很多情形下支持公民自治是不是会有更好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私家侦探满足了公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私力救济的需要,国家是不是可以让出一部分调查权的空间给社会从而使调查的目的能够更好的实现。
3、公力救济的不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实体权利的保障和调查权以及证据资料有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审判机关作为“中立公正”的裁判者在收集各种证据方面的功能则日趋淡化。这样,案件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地收集到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就成了打赢官司的首要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相关职能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受到相应的法律的限制,不能有效地满足这种需求。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基于人权保障的原则的贯彻,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的调查权才能够充分的维护个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这样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单纯依靠国家机关或者律师的调查,实践证明是没有办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所以当事人的自行取证的权利也应该予以考虑。再次,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需要严格限定知密范围,当事人需要的更是一种预防性的服务,而这些服务,是传统公共执法部门不能胜任的。律师因受到业务范围的限制,也难以单独承担此类工作。在此情况下,以收集证据作为主要业务之一的私家侦探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认同。

1、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中的利益分化逐渐形成,相关的利益摩擦由此增多,公众的权利意识增强,由于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逐渐增多,对于调查服务的需求也相应的萌生。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常常苦于难从公检法机关获得对某些事项的调查服务,因此对民间的侦探(调查)机构势必产生需求,这种需求背后巨大的获利空间推动着民间调查机构的日益发展。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侵权调查、雇员行为调查、企业资信调查这些领域需求最大,我国也在很多的民事和商事领域的调查中有着很大的需求,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后,这种需求进一步爆发。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公安部禁止性的规定依然在有效期,但是对于私家侦探却没有办法完全禁止。资本天然具有逐利性,为了利益可以冒任何风险。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现和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很重要的,从立法的科学性来讲,法律应该是尊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规律的,如果与规律背道而驰那势必会发生我国目前私家侦探生存中的尴尬局面。
2、公力救济的不足。公力救济的不足、公权力机构没有提供很好的服务,是促使民众求助私家侦探的重要原因。求助私家侦探,往往可以减少办事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比如说在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很多企业都动用私家侦探而不是依赖国家机关。加上司法机关办事的透明度较差,也会导致有关当事人寻求私家侦探的帮助。这个问题与我国政治体制的现状、国家管理的方法和理念都有着深刻的关联,这种不足也促使我们反思国家是否应该垄断所有的管理权力,中国社会的治理是否应该保持目前这种全能国家的做法,是不是国家机关可以有所为又有所不为,很多情形下支持公民自治是不是会有更好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私家侦探满足了公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私力救济的需要,国家是不是可以让出一部分调查权的空间给社会从而使调查的目的能够更好的实现。
3、公力救济的不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实体权利的保障和调查权以及证据资料有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审判机关作为“中立公正”的裁判者在收集各种证据方面的功能则日趋淡化。这样,案件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地收集到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就成了打赢官司的首要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相关职能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受到相应的法律的限制,不能有效地满足这种需求。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基于人权保障的原则的贯彻,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的调查权才能够充分的维护个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这样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单纯依靠国家机关或者律师的调查,实践证明是没有办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所以当事人的自行取证的权利也应该予以考虑。再次,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需要严格限定知密范围,当事人需要的更是一种预防性的服务,而这些服务,是传统公共执法部门不能胜任的。律师因受到业务范围的限制,也难以单独承担此类工作。在此情况下,以收集证据作为主要业务之一的私家侦探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认同。